自2007年P2P登陸中國後,中國網絡資產的生成速度暴增,雖然近年來各路“偽P2P平台”或跑路或被追究刑責,損害著網貸行業的商業信譽,但是隨著網絡借貸行業低位的鞏固,網絡資產得以穩定而持續的累積,經過將近10年的發展,據艾瑞谘詢機構統計2016年互聯網信貸餘額規模將達到1.16萬億元,而且預計未來五年將保持每年50%左右的增速,不禁令人感到咋舌。
為保障P2P行業的健康發展,以及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自2016年起,從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以“十二道金牌”的速度發布了諸多監管法規和實施細則,較為重要的有: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2月4日,廈門市金融辦發布《廈門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17年2月14日,廣東省金融辦發布《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2017年2月23日,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等。
本文試圖綜合理解上述諸多規章的內容,結合行業發展現狀及趨勢,解讀政策對P2P平台的合規要求。
一、P2P平台登記備案的程序
綜合四部委《管理暫行辦法》及《存管業務指引》來看,P2P平台登記備案程序應分為兩類:
一是針對新設P2P平台,其登記備案基本順序應是: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登記地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選擇合適的商業銀行委托辦理資金存管。
二是針對已存續P2P平台,相比於前者,其前兩項程序有所變化:首先應在經營範圍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內容並進行工商登記變更——向登記地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申請並提交整改說明和資料,其餘部分按照前述程序辦理即可。
另按照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將來金融管理部門將會匯同通信主管部門為P2P平台登記新設一種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即:既不是目前常見的ICP(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許可經營證),也不是EDI(電子數據交換證)。新證的具體經營許可內容及要求,有待於新政策的進一步細化。
二、禁止資金池、禁止自融,需辦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
關於資金池和自融問題,是P2P行業的老生常談,也是區別真偽P2P平台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建立資金池或進行自融,必然會走上涉嫌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的不歸路。
同時,《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已規定,P2P平台應指定唯一一家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此處強調兩個必須:存管人必須是商業銀行而不能再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是一家商業銀行而不能同時選擇兩家銀行作為存管機構,其立法本意應當是為了賬目清晰,易於對賬,防止資金委托人與存管人之間相互推諉。
另外,為打消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對於P2P平台的連帶責任及商業信譽損失疑慮,新規規定,商業銀行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P2P平台也不得將商業銀行作為廣告營銷進行宣傳。
三、回歸互聯網借貸中介平台本質,禁止線下推薦,禁止提供擔保或承諾收益,禁止發放貸款,並禁止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份額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此舉意在進一步“純淨化”P2P平台,所謂純淨,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僅是互聯網平台,而不進行線下推薦,不搶占傳統金融機構物理地盤。
2、僅是中介平台,而不參加借貸,不提供擔保,更不承諾收益。
3、僅從事借貸中介業務,而不從事債權份額轉讓等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業內曾傳言部分平台設置的“風險準備金”與禁止提供擔保相違背,99热这里研讀各項規定後綜合認為,此處的禁止提供擔保應該指的是禁止平台為不特定借貸主體之間的單項業務提供擔保,但“風險準備金”一般來說是為了整個平台的剛性兌付能力做出保障,並無具體化到某一筆單項借貸業務,金融監管部門不應對“風險準備金”一刀切。
四、禁止進行其他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
具體包括:禁止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五、設置借款人借貸金額和募集期上限,並禁止平台將期限與資金錯配。
關於金額和募集期上限用一張圖表總結:
六、信息披露製度與每日數據交換對賬製度
信息披露直接關係著P2P行業能否健康的前行發展,因此無論是四部委的《管理暫行辦法》,還是《業務指引》,亦或是地方性管理細則都對信息披露做了詳盡的規定,其立法意圖在於保障投資人(出借人)的資金安全,披露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借款人的各項信息,另一類是平台自身的經營狀況信息。均要求將上述信息公布於官網和報送監管部門,供公眾查閱。
近期公布的《業務指引》又對相關規範做出升級,其一,要求平台將業務記錄、賬冊等至少保留5年以上;其二,要求平台與存管銀行建立日終清算數據,賬務核對製度。但上述製度是否會給平台增加過重成本負擔,或挑戰傳統銀行的周末休息製度,而過顯苛刻,一切能否現實運行,99热这里將拭目以待。
七、監管亮點,律師將成為P2P平台正常化經營的必備條件
從中央部委的政策導向層麵看,已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做出原則性規定,即要求P2P平台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對平台的合規進行評估。而在廈門及廣東兩地的實施細則對律師在平台中扮演的無可替代的角色更是做出明確規定。《廈門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網貸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時,應向市金融辦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貸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網貸機構提交的申請備案文件資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製人、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管理審核製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廣東省金融辦在其《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中也有類似規定,要求P2P平台辦理備案登記時必須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等。
當然,站在更高位階法律的角度來看,一個P2P平台是否能合規,需要遵守的絕不隻是前述的幾個部門規章或地方性細則,或者說這些規章及細則也是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司法解釋進行製定的。律師作為法律行業專業的從業者,能夠從更廣的維度,對平台出現的各類合規問題進行更細致的思考,並給出恰當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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